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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对自治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05 17:59:52】 【来源: 办公室(人事处)】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对自治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

服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新图宣教管〔2008〕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外办、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新闻办、保密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局)、外办、公安局、工商局、文化局、新闻办、保密局: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决定自2008年7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一次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一段时间的集中治理,使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环境得到净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地理信息上传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进一步增强。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成果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出版管 理暂行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政策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 〔200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号)、《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等。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组织全面检查。按照《意见》的要求,各地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

一是依法查处存在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重点是:违反“一个中国”原则把我国台湾省按国家表示,错绘国界线、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的地图,标注有涉及国家秘密地理坐标数据和属性内容的地图。

二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擅自登载的行为。重点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地图,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和审核批准在互联网上登载的行为。

三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擅自提供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重点是: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行为。

四是依法查处违法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重点是:未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图编制测绘资质证书,从事编制互联网地图的行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的行为。

五是依法查处互联网地图违法出版行为。重点是: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范围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各地在对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检查时,要集中查办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登载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等“问题地图”的有关责任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查处,限期纠正;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地图网站要依法予以关闭。

对未经国务院或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要在指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出版机构,要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许可或者备案手续,逾期不履行手续的,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停止对其服务。

对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和出版服务的经营主体,要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和出版服务。

要以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力度。

(三)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各地要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网站检查结果进行梳理,规范市场准入行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的,要准予从事互联网地图信息服务活动;对存在问题的,要停止经营,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地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同时,按照国务院新闻 办、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网上地理信息安全教育增强网民保密意识的意见》(国新办发文〔2007〕3号)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地理信息网上安全政策法规宣 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网民的保密意识和保密观念。通过公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企业名单以及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警示教 育。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地要从互联网地图监管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入手,采取技术手段,着力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日常监管。要通过专项治 理,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领域的市场秩序进行规范,进一步完善促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同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网民 对网上“问题地图”和地理信息失泄密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职责分工

专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测绘局牵头,外办、公安厅、通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政府新闻办公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 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监管工作。专项治理工作由自治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指导小组负责协调 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各部门在专项治理中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治理;组织对相关网站进行搜索,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编制、登载互联网地图行为。

外事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对拒不执行相关主管部门做出关闭网站行政处罚的,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进行查处。

新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有关地理信息网上安全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保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以及泄密事件查处的密级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牵头部门,要会同外事、公安、通信、工商、文化、新闻管理、保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和指导监督,使得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8年7月)。

1、自治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工作要求,开展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治理行动。

2、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积极发挥本地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及时向党政领导汇报有关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部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二)自查阶段(2008年7-8月)。

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梳理,督促相关网站对照《意见》要求进行逐项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对自查出来的问题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拒不自查、纠正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对网站和责任人严肃批评并组织查处。

(三)检查阶段(2008年9-10月)。

1、组织执法检查(10月)。自治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 网站,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发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严厉打击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直至关闭 其网站。

2、组织工作检查(11月)。自治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自治区测绘局将通过技术手段对各地查处网站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3、典型案例通报。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梳理,经自治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适时在媒体上公布严重违法单位名单、典型违法案件以及处理情况。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12月)。

各地、州、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于11月30日前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并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 前报自治区测绘局地图管理处(自治区测绘执法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国家测绘局。自治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将对专项治理成效显著 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专项治理工作问题突出、治理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联系单位:自治区测绘局地图管理处(自治区测绘执法办公室)

电话:0991—2815207  传真:0991—2823653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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