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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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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08-04-30 15:40:26】 【来源: 办公室(人事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暂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新疆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新疆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审定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公开办)是局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具体承办全局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负责开展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处室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应主动或在局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处室的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局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处室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处室发布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新疆通信管理局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局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各处室职能、负责人姓名、处室设置情况、联系方式等;

(二)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新疆电信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行业统计信息;

(八)通信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局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局公开办或相关处室应予受理。

第十条

各处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局公开办批准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各处室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处室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各处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局办公室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新疆通信管理局网站(www.xjca.gov.cn)为主,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局机关办公场所配备电子触摸屏,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新疆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指南和新疆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发布。各处室在局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配合编制局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处室主动发布或更新信息时,应及时更新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报局公开办。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新疆通信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

局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无法直接答复,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处室办理。

相关处室收到申请人提出或局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如能确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局内其他处室掌握,或认为依据职责和工作分工不应由本处室答复,应及时交局公开办处理。

第十八条

局公开办或各处室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新疆通信管理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办理处室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局公开办 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办理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局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 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

各处室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办理处室不能当场答复的,如该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自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该信息公开申请为局公开办转交,应当在局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处室应向局公开办提出申请,经局公开办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处室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理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局公开办和局监察处负责对局机关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政务公开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新疆通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局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局公开办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部公开办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局公开办应予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做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疆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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