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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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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1-03-31 14:46:00】 【来源: 办公室(人事处)】   【浏览次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第412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

(二)服务对象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2、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3、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工程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工作经历;

5、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三)受理部门

网络管理处

(四)办公地点

新疆通信管理局1506室

(五)联系方式

0991——8658078

(七)所需材料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八)办事流程

1、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新疆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新疆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延续、变更程序

《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继续教育证明; 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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