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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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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1-03-31 14:48:33】 【来源: 办公室(人事处)】   【浏览次数: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第412号令)、《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第31号令)

(二)服务对象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3、从事通信建设工程建设或概、预算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

4、取得《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

(三)受理部门

网络管理处

(四)办公地点

新疆通信管理局1508室

(五)联系方式

0991——5850430

(六)所需材料

1、《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1张。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七)办事流程

1、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新疆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当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对于新疆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信息产业部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延续、变更程序

(1)延续程序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继续教育证明;申请人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2)变更程序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的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十)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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