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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和《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
(二)受理部门
网络管理处
(三)办公地点
1513室
(四)联系方式
0991——5836303
(五)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含撤号原因、数量);
2、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范围等);
3、撤号的准备工作(有关撤号的善后事宜等);
(六)办事流程
1、给码号资源使用者发出《收费通知书》,并将《收费清单》交至收费实施单位。
2、收到的费用存入银行指定账户,并款到账户当日交至管局财务。
3、管局财务将受到的款项上缴国库。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新疆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新疆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新疆通信管理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批准文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备注: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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