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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通信管局关于做好201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30 16:34:59】 【来源: 通信发展处】   【浏览次数:

201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以持续提升资源共建共享水平、有力支撑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强化统筹集约建设和存量资源共享,积极拓展跨行业共建共享范围,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通行权和公平进入,促进行业降本增效。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19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函〔2019〕1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9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9年度, 对三家基础电信企业考核的设施为铁塔、杆路、管道和室内分布系统。

杆路、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的共享率指标分别不低于70%、45%、45%。

杆路、管道、室内分布系统的共建率指标分别不低30%、40%、35%。

铁塔公司新建铁塔站址共享率不低于75%。

二、共建共享工作要求

(一)铁塔、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共建共享

1.强化铁塔建设需求统筹。新疆铁塔公司及其地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在新疆区、地两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应以提高存量资源共享率为出发点,加强对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与公共交通类(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火车站、客运汽车站等)、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大型商务楼宇、党政机关办公楼等)重点场所的有源、无源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需求统筹,能够共享的不得新建。需求统筹结果应及时反馈中国电信新疆公司、中国移动新疆公司、中国联通新疆分公司及其地州市分公司(以下统称基础电信企业),并报相应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上述设施。

经铁塔公司统筹后,对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建设需求的室内分布系统,可由该基础电信企业自行投资建设。

2.加快5G基站站址规划。各地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管局)领导下,由铁塔公司牵头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及相关企业做好5G基站站址规划编制工作。基础电信企业要根据5G业务发展需求和网络规划,及时提出5G基站站址需求。鼓励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按照“规划先行、需求引领、市场化合作”的原则,集约利用现有基站站址和路灯杆、监控杆等公用设施,提前储备5G站址资源。鼓励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开放共享设施,参与5G基站站址建设。

3.加强资源双向开放共享。基础电信企业与铁塔公司要利用路灯、监控、交通指示等社会杆塔资源,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微(小)基站建设;鼓励铁塔公司积极与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沟通协商,争取其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所管辖的社会杆塔资源。鼓励铁塔公司拓展与电力、铁路等行业的合作领域,推进资源双向开放共享,有效降低建网成本和设施租赁成本。

4.严格控制铁塔新建独享。铁塔公司和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拟新建铁塔承接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需求的,必须书面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附件2),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共享租用需求,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共享租用需求。

5.推进重点场所共同进入。鼓励铁塔公司充分发挥重点场所进场谈判牵头作用,受基础电信企业委托,建立重点场所清单管理制度以及对接协调机制,推进重点场所中室内分布及其他通信配套设施统一协调、统一谈判,且与建筑物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实现多家基础电信企业平等进入。

6.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铁塔公司和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需求承接、交付使用、新建共享等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基础电信企业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将租用的各类杆塔资源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

7.强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基础电信企业在租用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前,应与铁塔公司或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签订租用协议,明确相关安全生产责任,要求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得租用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设施。铁塔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勘察-设计-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铁塔公司或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必须选择符合建设工程相关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完成项目建设,并将参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通过质监系统随项目打包报我局审查备案,我局将定期对上报项目进行抽查,并组织相关单位对抽中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如发现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工程质量抽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项目,将对建设主体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二)住宅小区、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

1.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内的通信管道、管线、机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包括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及验收规范等)。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的通信配套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共电信网。

2.杜绝商务楼宇宽带垄断。基础电信企业和三网融合试点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等各类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与商务楼字产权人、其委托的管理人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他电信运营企业依法提供电信服务或者妨碍其他企业使用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商务楼字内的通信配套设施应向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开放,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用户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权。

3.积极推进共享共维试点。基础电信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在既有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校园及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开展宽带接入网光纤化改造时,应严格履行共建共享程序,未经同意不得强行私搭乱穿。既有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校园及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场所的通信配套设施具备共享条件的,资源所有方不得拒绝开放共享。鼓励各类电信运菅企业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通信配套设施共享共维试点,进一步提升电信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三)杆路、管道等设施共建共享

1.强化传输资源共建共享。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杆路、管道等传输资源建设时,必须严格履行共建共享程序,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共建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一参建方不得自行与相关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进入协议。各企业已有杆路、管道、基站站址及机房、基站接入传输线路传输引接资源等,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开放共享。

基础电信企业之间要继续加强共建共享租费结算管理,严格落实我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租费结算办法,按照2019年版价格标准(见附件5),切实做好租费结算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须于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2019年上半年实施共享设施的租费结算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下半年已实施共享设施的租费结算工作。

各地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继续把租费结算作为共建共享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及时协调结算争议,保证租费按时结算、按时支付。

  1. 深化跨行业共建共享。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与市政、电力、铁路、高速公路等相关企业以及军队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提升跨行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电力杆路加挂通信光缆试点,电力企业要积极给予支持,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四)加强管理,按时上报数据

各地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要严格对照责任分工,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真实性。

1.各基础电信企业区公司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情况汇总表》、《已有小区宽带网络改造共建共享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7)报我局。

2.新疆铁塔区公司和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要强化数据统计,加强与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核对确认数据,并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基站设施开放共享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和共享电力杆路情况信息报我局。

3.各地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将《基础电信企业租用第三方铁塔运营企业的铁塔设施登记表》(见附件3)报我局。

三、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我局将对基础电信企业经查明的以下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在全行业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免职处分。

1.未经新疆共建共享协调小组批准,擅自新建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和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2. 未经当地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租用未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

3. 未经当地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对已有电信基础设施(杆路、管道、基站站址及机房、室内分布系统、宽带接入网设施、基站接入传输线路引接资源等)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4. 未经当地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在同路由新建杆路或管道,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杆路或管道;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直接或间接投资新建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或者将未按要求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商务楼宇通信配套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

6.在既有住宅小区、商务楼宇、校园及新疆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开展宽带接入网光纤化改造时,未履行共建共享程序;

7.未经产权方允许,擅自在他方设施上加挂、穿放通信设施,而产生安全安全隐患;租用铁塔公司或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铁塔设施,未明确相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严格验收评估,维护缺失,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8.未按照《新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租费结算办法》有关要求实施租费结算;

9.未按照各级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求落实整改及未接到业务接入通知书开展用户的,将加重处罚;

10.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包括租用方式)与第三方签订排他性协议,或被新疆通信管理局认定釆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构成排他或垄断行为;

11.未按要求统计数据、报送信息或报送虚假信息;

12.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与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需求统筹结果未及时反馈基础电信企业;

13.对于不具备承接能力或者无法按约定交付的建设需求,未按相关协议规定时限反馈基础电信企业;

14.新建铁塔承接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需求,未将需求书面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或未将相关情况报送共建共享协调机构;

15.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出租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

一年内基础电信企业被我局认定有第1-11项行为之一的,经新疆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对责任单位所属集团公司业绩考核的扣分建议(对未达成工作目标及违反相关考核规定的,由国资委对集团公司在业绩考核中分别最高扣减0.6分和0.9分)。

一年内铁塔公司被我局认定有第10-15项行为之一的,经新疆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对铁塔区公司业绩考核的扣分建议。

一年内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被我局认定有第10、11、14、15项行为之一的,由我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我局将建议基础电信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不再租用其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

一年内广电公司、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被我局认定有第5-6、10-11项行为之一的,由我局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我局可取消三网融合试点企业或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的试点资格。

四、保障措施

(一)新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已做了调整(见附件1),各地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参照新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对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及办公室人员进行调整完善,并于2019年7月25日前将各地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报新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新疆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小组及各地通信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监督作用,至少每季度牵头组织召开共建共享例会,对共建共享需求做好登记备案,加强各企业同沟通协调,减少共建共享中的争议,制止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况发生;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及其他行业的沟通交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支持,共同促进全区通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各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和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我区共建共享相关自律协议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加强对所属企业的指导检查和相关文件精神的宣贯,确保2019年共建共享各项工作取得实效。各企业要严格遵守通信行业安全生产各项规定,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破坏通信设施、私自搭建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我局将对各地共建共享流程和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査。重点检查铁塔和重点场所室分共建共享情况,以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校园等开展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共建共享的落实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区、地市两级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指标的企业按照处罚规定直接减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破坏通信设施及自搭乱建等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设立举报电话,对各电信企业的实名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共建共享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991-8658078

共建共享办公室联络人:薛程、扎依尔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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